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閰辰昌即閰辰昌建築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聲請選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