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華山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杏如代 理 人 盧柏岑律師
謝易哲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文化部間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