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劉世偉相 對 人 教育部體育署(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卓飛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信和教授(通訊處:臺北市○○路○段○○○號二樓之六)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5 年仲聲孝字第33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6年12月26日就「國家射擊訓練基地- 公西靶場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等技術服務工作,簽訂「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因相對人拒不給付自103 年11月10日至今監造委託報酬,聲請人於105 年6 月7 日提付仲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105 年仲聲孝字第33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於105年8 月8 日選任葉啟洲教授為仲裁人,相對人於105 年8 月間選任劉俊良律師為仲裁人,惟雙方均未合意選任主任仲裁人,迄今顯已逾30日選定主任仲裁人之期限,爰依法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分別於104 年8 月8 日、105 年8 月各選定葉啟洲、劉俊良為仲裁人,並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通知兩造未於30日內選任主任仲裁人等情,有仲裁人選定書、仲裁人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等件附卷可證,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定系爭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考量系爭仲裁事件為關於「國家射擊訓練基地- 公西靶場工程」之系爭契約履約爭議,自宜由具備民法及工程法律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者擔任為佳。是本院依據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暨資料,審酌林信和教授係現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及信和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具備民商事件、涉外契約與談判、兩岸關係案件處理、工程營造、政府採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智慧財產權等專長,其所具備之學術背景,與另2 位仲裁人較有相互助益之效果,故認由林信和教授擔任系爭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應屬適宜。
四、依仲裁法第9條、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