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461號聲 請 人 游弘誠律師(即被繼承人李金賢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李金賢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捌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金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金賢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即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遺債之調查、公示催告、收受函文、陳報遺產清冊及參與強制執行等事宜,被繼承人遺產目前刻由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以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8532號強制執行中,聲請人為聲明參與分配,爰檢附相關執行職務及代墊費用等資料,依法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裁定、登報影本、財產查詢清單、調查遺產相關公文、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及代墊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4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105年度司家催字第163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而本件被繼承人李金賢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遺產調查、債務查詢、公示催告、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清償債權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含代墊費用)為新臺幣8萬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