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21號聲 請 人 林維珍律師(即被繼承人陳謝阿治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謝阿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謝阿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0年度家抗字第1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謝阿治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0年度家催字第237號裁定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分別刊報公告。聲請人任職遺產管理人後,即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繳納相關稅捐、調查遺產、收發函文、清償債務、應訴、參與強制執行等。本件遺產管理事務工作至今已大致完成,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所代管之剩餘遺產即將依法移交繼承人,為免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與管理報酬無法受償,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0年度家抗字第12號、100年度家催字第237號裁定、101年度親字第46號判決、刊報影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命令、雲林縣稅務局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函、雲林縣政府函、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函、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函、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現值計算表、土地登記謄本、墊付費用彙總表及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0年度家抗字第12號、100年度家催字第237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陳謝阿治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新臺幣(下同)25,270,004元(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土地登記謄本、雲林縣政府函示徵收補償費計算),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價值之1﹪,即252,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12,767元(含登報費、聲請費、閱卷影印費、查詢規費、郵資費等),合計為265,467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