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033號聲 請 人 楊正評律師(即被繼承人陳台錫之遺產管理人)代 理 人 吳致頤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033號聲 請 人 楊正評律師(即被繼承人陳台錫之遺產管理人)代 理 人 吳致頤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