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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2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101號聲 請 人 楊閔翔律師(即被繼承人廖塗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廖塗生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塗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84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廖塗生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4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應訴、參與強制執行等事宜,而被繼承人坐落於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之建物經本院民事執行通知業已拍定,今為參與分配之需,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民事答辯狀、本院臺北簡易庭通知書及有關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1年度繼字第1848號、103年度司繼字第1094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4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廖塗生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50,000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相關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