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310號聲 請 人 陳素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陳文雄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陳文雄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