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039號

105年度司繼字第310號聲 請 人 葉文智

陳素貞相 對 人 陳李蕙菁

陳正璽陳正盦陳心瑩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文雄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8月1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陳李蕙菁及陳正璽、陳正盦、陳心瑩係被繼承人陳文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及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3年8月16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借據1紙、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007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等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