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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322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 蔣家麒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蔣忠浩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4月2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蔣家麒係被繼承人蔣忠浩(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4年4月21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貸款申請書影本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6-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