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421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代 理 人 蘇素珍複 代理人 許志成相 對 人 林汶汶
林世敏林于詠蔡映瑜林恩逸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中關於「林世泓」、「林珊如」之姓名及地址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