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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18號聲 請 人 左逸軒律師(即被繼承人廖杰紳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廖杰紳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拾玖萬零陸佰貳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杰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4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廖杰紳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85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而被繼承人坐落於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之房地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定,其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3萬元,另聲請人管理期間曾代墊管理費用合計3,325元,今為參與分配之需,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44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8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登報影本、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墊付費用單據、函詢各機關單位函、受理申報債權及應訴資料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644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85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廖杰紳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查詢遺產狀況、公示催告登報、參與強制執行程序、收發函文等事項,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18,730,000元(即前開不動產之拍定金額),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即187,300元,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3,325元,合計為190,625元,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