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2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郭素霞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北市私立素貞瑜伽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台北市私立素貞瑜伽短期補習班已撤銷立案登記,而該補習班之設立人陳玉芬業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出境,且未入境,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