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0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方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黃秋凌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寶威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均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對許均瑋請求給付委任費用部分,據狀附之委任契約書,並未載明許均瑋為連帶債務人,聲請人請求契約以外之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即屬無據,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