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6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詹迎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臺北市私立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私立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私立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依債務人私立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扣繳單位所示,係登記於新北市樹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臺北市私立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部分,依勞工保險資料,聲請人非被保人,已非其受僱人,對其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