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嚴茹環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新竹市私立邱素貞瑜伽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其中聲請債務人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給付部分,依卷附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9月6 日起,即已非債務人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之員工,對其無薪資及資遣費之債權,故聲請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又聲請債務人新竹市私立邱素貞瑜伽短期補習班給付部分,經本院向新竹市政府調閱補習班之基本資料,其設址地在「新竹市」,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首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綜上所陳,本件聲請不合於首開所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