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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20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40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黃桂珍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柳瑞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柳瑞真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出租房屋予聲請人,租賃期間至民國106年6月30日,押金為新臺幣40,000元,惟該屋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7524號案件執行中,乃請求返還押金等語。經查,系爭租賃物無查封拍賣情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且並未發生租賃契約終止及返還押租金事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