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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65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異 議 人 高泉吉

高德三上列異議人等二人因與債權人張發勝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對於本院105年6月3日所為之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0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等二人以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管理人共有13人,應分別向全體管理人為之,且設立登記處所非實際辦公處所,送達應向實際辦公處所為之。法院僅向祭祀公業高佛成之管理人其中一人及設立登記地址為送達,該支付命令未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應撤銷已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云云。按送達應對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為之,對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行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訂有明文。次按,祭祀公業法人設立之所在地,為祭祀公業登記之必要事項,且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祭祀公業條例第27、29條可供參照。經查,本件異議人提出之「祭祀公業高佛成第二屆管理人第一次會議議事錄」(同卷附債權人張發勝聲請狀聲證一),其中決議欄第一點載以本件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經全體管理人同意選任高清雲為代表人,是以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欄列高清雲並無違誤,以管理人代表人高清雲之住所地為送達,當為合法,無需對全體管理人為之。嗣本件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設立登記地為臺北市○○街○巷○號1樓,法院送達該址,於法有據,異議人雖以上開議事錄決議欄第二點有「暫時借忠孝東路劉律師事務所辦公」字樣,但並未有為事務所變更之登記,按上開條文,不得以未經登記之事項對抗第三人,自無從認定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事務所有變更而應就新址重新送達。是以異議人以本件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