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25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務 人 吳柏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吳伯洲」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 吳柏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