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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消債核字第 4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14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務 人 楊新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陽新宇」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 楊新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裁判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