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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消債核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蕭雅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薺雅心之記載,應更正為蕭雅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裁判日期:201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