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19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務 人 林玉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林玉彤地址「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另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