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聲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3號聲 請 人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甘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五鐵秋葉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五鐵秋葉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210萬元,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3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後因足額扣押而撤銷執行執行命令在案,聲請人已於本案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事判決、提存書、民事執行處通知函(以上均為影本)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370號及105年度取字第814號卷宗,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取回在案,有本院發還提存款有價證券其他動產通知附於上開取字卷內可稽。是本件提存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不存在,聲請人即無再行聲請返還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