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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聲字第 1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24號聲 請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即聲請人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總經理)代 理 人 李宏澤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豐勝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豐勝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相對人郭豐勝已於民國105年2月9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於查明相對人之繼承人,自得另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