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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聲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84號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相 對 人 蔡長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725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49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並業已確定在案,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562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