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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46號聲 請 人 蘇素美即仲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仲博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蘇素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仲博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仲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文件,送經監察人黃美絹審查,再提請相對人公司101年1月16日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並指派蘇素美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經蘇素美出具證明書表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蘇素美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完結表冊之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清算報告書、101年1月16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暨股東會簽到名簿、保存人願任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0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