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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55號聲 請 人 李雅齡(時周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時周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雅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時周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時周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5年2月2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並准予備查,現已清算完峻(105年7月26日准予備查),並於同年6月13日經單一法人股東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且經聲請人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雅齡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同意書、保管簿冊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及帳冊清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8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