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太矢克彥即日商大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山本泰弘為日商大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大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大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大廣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呈送在案,經大廣公司清算人指定由山本泰弘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山本泰弘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山本泰弘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及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司字第22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聲請人所提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等查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