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67號聲 請 人 陳國雄即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國雄為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經民國105年7月7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其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復提出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陳國雄身分證明文件、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0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