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蕭景燈即蕃薯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蕃薯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就蕃薯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翁玉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巷○○○○ 號)為蕃薯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蕃薯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蕭景燈即蕃薯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蕃薯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清算期間之財務報表業經監察人審查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並經民國105 年7 月20日股東會承認,為此聲請指定翁玉珍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期間現金收支明細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105 年7 月20日承認清算期間財務報表暨指定各項簿冊保管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清算完結日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身分證明、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為證。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