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89號聲 請 人 黃馨慧即曜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曜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馨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曜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曜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現金收支明細表、損益表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根本忍(Shinobu Nemoto)審查,再提請唯一法人股東即日商Aplix IP Holdings Corporation同意承認,並指派黃馨慧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經黃馨慧出具證明書表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黃馨慧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完結表冊之清算期間內之現金收支明細表、損益表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監察人根本忍(Shinobu Nemoto)審查報告書暨節譯文、唯一法人股東即日商Aplix IP Holdings Corporation承認清算完結表冊之股東同意書、簿冊保存人指派書暨節譯文、保存人願任同意書暨身分證影本、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單(各年度會計帳簿、傳票、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書及收據、各類所得扣繳繳款書及申報書、扣繳憑單等)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3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