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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朱勝勳(即朱振興)相 對 人 天慶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振南檢 查 人 王君郁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君郁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4 年度司字第100 號裁定選派王君郁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惟聲請人現撤回上述案件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3日以104 年度司字第100 號裁定,選任王君郁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1 年5 月3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既稱現欲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而請求解任王君郁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顯見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文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