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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04號聲 請 人 NG KWAI YAN ROYSTON(即模里西斯商貝寶線上付

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吳圳為模里西斯商貝寶線上付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模里西斯商貝寶線上付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模里西斯商貝寶線上付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民國105年3月7日董事會決議選任吳圳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吳圳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復提出董事會決議、董事決議認證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吳圳之身份證明文件、同意書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45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