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林幸雄即佳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高榮熙相 對 人 佳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幸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佳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佳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4年4月14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前後財產目錄、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清算期間內之損益表、賸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曹正順審查,並提請相對人公司104年12月22日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且經聲請人林幸雄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為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幸雄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申報書收據、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前後財產目錄、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清算期間內損益表、賸餘財產分配表、清算結束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承認清算表冊之104年12月22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明細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35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