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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12號聲 請 人 吳至知即好鄰居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吳至知為好鄰居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好鄰居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

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吳至知即好鄰居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

張:好鄰居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經徵得吳至知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聲請指定吳至知為好鄰居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好鄰居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吳至知之同意書、帳冊保管清單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4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核無訛,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