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13號聲 請 人 Gregory George Nardini即樸風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蔣松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巷○○○號七樓)為樸風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樸風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樸風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已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蔣松茂同意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股東承認證明、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262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內有聲請人提出之監察人審查證明、法人股東承認證明、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及剩餘財產分配表可稽,並有本院民國105 年5 月23日北院木民翔103 年度司司字第
262 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可憑,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