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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16號聲 請 人 陳美雲即聖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聖思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聖思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聖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聖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思公司)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董事會承認通過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公司為聖思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人同意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38號全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