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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17號聲 請 人 曾智群律師即優爾電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利害關係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優爾電子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八年度審司字第三九七號裁定所選任優爾電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曾智群律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優爾電子工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2條、第97條及民法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選派擔任優爾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優爾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就任後已竭盡所能清算優爾公司之財務狀況,並協助程序為清償相關債權,然優爾公司現已無財產可供清算,亦無可收受之債權存在,且聲請人亦無法取得擔任清算人之報酬,已不足以保障清算人執行職務之後續報酬,聲請人亦無意願繼續擔任優爾公司清算人,為此聲請解任優爾公司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98年6月30日選派聲請人為優爾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於105年5月30日具狀表示優爾公司已無財產可供清算,致無法繼續清算人職務,並向本院為辭任優爾公司清算人職務之意思表示,經本院於105年3月9日命其陳報已進行清算事務之內容,聲請人亦已於105年5月4日以民事陳報狀說明業已進行之清算事務,並經本院於105年5月16日核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為新台幣5萬元,本院審酌優爾公司已無任何財產,聲請人亦無意願繼續擔任優爾公司清算,倘若強令聲請人續任,亦難以確保聲請人能善盡清算人職務,更將使優爾公司清算難以終結,而有損害優爾公司及其債權人利益之虞,自有解任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以保護優爾公司及其債權人之整體利益,爰依首揭規定,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職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