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陳淑瑩即艾梭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艾梭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淑瑩為艾梭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艾梭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公司之清算,亦有準用,同法第380條復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艾梭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等表冊,業經提請艾梭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承認,復徵得陳淑瑩(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淑瑩為艾梭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表冊文件及艾梭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陳淑瑩願任同意書等件在卷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3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