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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19號聲 請 人 周友芬即英商安傳達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Christine Lefrancois為英商安傳達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商安傳達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商安傳達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Christine Lefrancois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Christine Lefrancois為英商安傳達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決議認證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現金及約當現金收支表、簿冊文件保存人身份證明文件、保管簿冊明細、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等件為證。再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司字第1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