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33號聲 請 人 葉思義即英特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英特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葉思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英特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特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特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呈報清算人就任,蒙以民國105 年4 月21日北院木民翔105 年度司司字第
157 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105 年4 月15日清算完結,經徵得葉思義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葉思義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存人同意書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57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