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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7號聲 請 人 王縉帛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林永輝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