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5號聲 請 人 高英聰即鉑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鉑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高英聰為鉑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鉑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高英聰擔任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高英聰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之帳戶式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總表、全年度損益表、收支表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書、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及簿冊保管人之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 年度司司字第41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