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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6號聲 請 人 謝壽夫即台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台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謝壽夫(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住臺北市○○區○○路○○○巷○○○號六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台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民國105 年3 月14日本院木民翔104 年度司司字第301 號函隨卷可憑,且清算期間內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股東承認,並徵得謝壽夫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謝壽夫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期間財務報表等表冊之股東同意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104 年度清算申報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301 號案件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