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6號聲 請 人 林金檣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金檣為定律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定律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定律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林金檣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林金檣為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保管簿冊清單附卷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司字第56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