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7號聲 請 人 王志杰即美商科特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相 對 人 美商科特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志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號十樓)為美商科特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科特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美商科特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並已依法清算完結,復經董事會決議該公司之簿冊文件由伊保管,伊業已同意,為此聲請指定伊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美商科特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保存人聲明書、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保管簿冊清單、本院105 年3 月2 日北院木民溫
104 年度司司字第186 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文為證,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