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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0號聲 請 人 安東尼。馬斯洛思基(ANTHONY E. MASLOWSKI)即英

商派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商派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安東尼‧馬斯洛思基(ANTHONY E. MASLOWSKI,護照號碼:

M00000000)為英商派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商派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外國公司準用之,亦為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安東尼‧馬斯洛思基即英商派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英商派科思科技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英商派科思科技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前已將經濟部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104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委託記帳及委託代辦申報情形申報表暨委任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已,未)申報核定通知書、致債權人函、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呈報本院在案,為此聲請指定安東尼‧馬斯洛思基(ANTHONY E.MASLOWSKI,美國籍,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國內住居所: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董事決議錄暨其中譯文、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保存人護照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3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