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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再易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28號再審原告 徐利華

陳韋宏共 同送達代收人 陳崇霖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再審原告敘明係對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2號確定判決抑或103年度簡上字第538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三、如再審原告逾期未繳納再審裁判費,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