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再易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原告 力原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霖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動產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39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7,25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130 元。茲依同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趙雪瑛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7-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