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39號再審原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訴訟代理人 洪明成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再審原告前已繳1,0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